日前,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辦法》,現對《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以經濟實惠、方便快捷廣受消費者歡迎。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擁有量約為400余萬輛,其中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占總數90%以上。電動自行車為群眾日常出行帶來很大便捷的同時,由于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而且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已刻不容緩。
交通秩序是城市形象的窗口和文明程度的“名片”。由于鄭州市區道路網絡結構、交通配套基礎設施、公交軌道交通尚未完全形成等原因,導致非機動車出行秩序較為混亂,影響了鄭州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有必要從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加強鄭州交通秩序管理,也是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為進一步加強暢通鄭州建設,《辦法》堅持“以人為本、服務規范、保障安全、維護秩序”為指導思想,采取管理與服務并進、疏與堵結合、標與本兼治等方式方法,加強對我市非機動車的管理。并在制度上對城市道路規劃設計、對非機動車和駕駛人遵章行駛提出規范要求,為非機動車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因此,鄭州市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鄭州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的非機動車管理法規,從根源上遏制目前這種非機動車特別是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混亂態勢,以適應新形勢下為鄭州中心城市建設保駕護航和加強交通道路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同時參照北京、江蘇、浙江、武漢、上海、成都等外地的管理經驗和做法。
三、主要內容條款及其說明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及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領導、管理體制等。明確非機動車管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門對非機動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同時,公安、質監、交通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共同推進非機動車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與銷售。共5條。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管理制度。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登記;提倡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管理。共6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制度。多舉措為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同時,提倡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并推廣利用科技先進信息技術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防范。通過登記管理,做到信息可追溯,實現源頭管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最小化。
第四章通行安全。共7條。將非機動車道路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配套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場建設和居民住宅樓院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等,保障非機動車道路通行權力及通行、停放安全。同時增加了騎乘電動車佩戴安全頭盔內容,以降低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發生的風險,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第五章停放管理。共9條。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進行規劃與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告;鼓勵車站、軌道交通站點、機場、醫院、學校、商場等人員流動密集場所周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經營、使用的場地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規范非機動車停放點,保障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明確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登記備案、使用車型義務,以及在加強本企業車輛的停放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等方面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5條。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對經營性拼加改裝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未登記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3條?!掇k法》實施前,已經領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防盜車牌在有效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并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特殊區域及縣(市)、上街區可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以及明確了《辦法》施行日期。
四、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解 讀 人:王鵬
聯系方式:69623036
來源: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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